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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

【字号:    】        时间:2023-04-21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12月 日在咸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先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年,是新时代新征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一年来,区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工作部署和区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稳步向前。

一、强化检察责任,依法能动履职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政治大年把国家安全和政治安全放在首位,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全年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4人、起诉837人。其中办理扫黑除恶案件2件(提前介入案件),依法起诉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40人、“黄赌毒”等犯罪112人。支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起诉暴力袭警、妨害公务等犯罪1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结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对符合无社会危险性或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形的,依法不批捕250人、不起诉504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53人。

保护绿水青山。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持续推进“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依法起诉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1人,立办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7件,督促增殖放流鱼苗5000余尾。以《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正式施行为契机,大力开展古桂花树公益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份,践行“两山论”,共筑生态保护屏障。

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坚持案件办理和社会治理同步推进,围绕社会治安、自然资源、金融信贷等领域开展类案分析,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3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围绕扫黑除恶、整治养老防骗、电信诈骗、毒品预防等,深入乡村、社区、商超、学校开展法治宣传。积极开展“平安咸宁全域提升”、“遍访企业解难题”等实践活动,检察长带头联系企业3家、重点项目2个,62名干警先后523次前往41个村、社区走访困难群众289户,重点场所45个,重点人员、特殊群体105人,排查矛盾纠纷18起,收集意见建议46条,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35个,其中一起检察干警帮扶困难家庭事例被《检察日报》刊发。

二、强化检察担当,服务发展大局

依法办理企业人员涉罪案件。风险研判涉企人员犯罪案件,对企业“四类人员”作出逮捕、起诉决定前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共对涉嫌犯罪企业人员依法不批捕11人、不起诉42人。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力度,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企业人员,建议办案单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9人。积极回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生产经营需求,通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为4名涉企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县市经营活动在申请、审批、请销假方面简化审批流程。

严厉打击涉企侵权犯罪。持续加大对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起诉相关犯罪24人。对损害商业信誉、强迫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依法起诉20人。对侵犯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犯罪依法起诉1人。完善与区监委的衔接协调机制,依法起诉公职人员犯罪11人。

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司法实践中,如果对涉案企业和负责人“一诉了之”,可能带来“办理一件案子,垮掉一个企业”的负面效应;而如果“一放了之”,又会导致企业违法成本过低,不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来,本院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3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件。如湖北远升新材料公司3名工作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是本市第一起涉案企业合规案件。

三、强化检察初心,践行人民至上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起诉电信诈骗及相关黑灰产业链犯罪28人;加大对“养老诈骗”犯罪打击力度,起诉13人。通过办案,追赃挽损1990.8余万元。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依法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4人,切实保护公民隐私。办理涉农民工支持起诉案件6件,帮助追回欠薪10元。加大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力度,依法批捕起诉强奸、拐卖等犯罪50人。用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向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等发放司法救助金39.2万元。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校园食品安全、周边环境、酒吧、网吧、旅馆行业、文身治理等领域中出现的未成年人安全隐患,先后向教育、公安、市场监管、文旅等单位制发6份检察建议书,共同构筑校园安全防线。持续抓好“一号检察建议”落实,13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今年已在18所小学、初中和高中开展法治宣讲。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捕决定24人,不起诉14人,附条件考察期满后不起诉27人,对26名涉嫌性侵、抢劫未成年人等犯罪的被告人提起公诉。

悉心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群众信访的背后是信任,要做到“如我在诉”、情同此心。对首次到本院申诉的20件信访案件全部由领导包案,接收的450余件信访件,实体按期答复率100%。扎实开展重复信访治理活动,市检察院督办的2件重复信访件已全部办结。

四、强化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持续做优刑事检察。充分发挥本院与公安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加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力度,刑事检察“案-件比”下降至1:1.02,避免程序反复、空转。全面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监督立案11件、撤案7件, 监督纠正侦查、审判活动违法194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件。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用尽用”,适用率达93.43%,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98.71%。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监督、社区矫正保外就医专项检察监督、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纠正刑事执行活动违法68件,纠正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监管活动违法情形123件, 纠正财产刑执行94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立办3件3人。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牢固树立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办理民事诉讼活动监督案件53件,其中对于裁判结果监督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针对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15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1件。办理行政诉讼活动监督案件49件,其中行政审判结果监督提请抗诉2件,针对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12件。在办案过程中,围绕社会治理发出综合类治理检察建议8件,以办案促进行政争议有效化解案件1件。

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效能。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立办公益诉讼案件69件,其中98%以上的案件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形式在诉前得到解决。对检察建议不能落实的,依法提起诉讼1件。与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家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整治污染企业3家,恢复水源地5400余亩,修复被污染土壤30余亩,清理固废800余吨,治理扬尘污染6处,整改校园周边违规销售烟草制品个体户10家,收回国有资产1800万元。

五、强化检察自觉,锻造检察铁军

坚持政治建检。重点围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开展党组中心学习、支部主题党日、检察长讲党课、读书班研讨会等活动。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把准检察工作政治方向。组织开展“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活动21场次,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组织党员干部下沉到包保村、社区开展“一下三民”实践活动、疫情防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活动共计1500余人次狠抓清廉机关建设,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员填报35人次,开展“零填报”专项督查,进一步压紧压实司法办案中廉政风险防控。开展检务督察18次,督促整改各类问题7个,对2名干警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倒逼干警改进工作作风。

加强素能建设。继续开展检察机关“质量建设年”“素能提升年”主题活动,组织干警参加各类培训、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625人次。组织与公安机关同堂培训1次,深化业务交流,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尺度。成立案例工作委员会,建立青年干警案例研讨制度。入额院领导办案实现常态化,共办案485件,示范带动作用更加明显。建立以质量、效率、效果为核心的业绩评价体系,引导检察干警在办案中融合法、理、情,做到“三个效果”相统一。

自觉接受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工作和接受监督情况2次,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重点工作情况2次。走访、邀请、座谈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149余人次,认真听取、采纳意见建议,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书面建议4件,政协委员提案1件。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410条,重要案件信息210条,公开法律文书134份;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公开审查32次,对617件案件进行评查,听取律师意见171次。加强检察宣传,在中央和省级等媒体发稿180余篇,发布官方微博、微信2200余条。

各位代表,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咸安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大局能力还有待提升;二是法律监督不平衡问题亟需着力解决,业务短板待进一步补强;三是干警专业能力素质还需不断提升,品牌创建工作仍要持续发力。四是解决案多人少突出矛盾的办法不多,检察信息化、装备现代化与科技强检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23年,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咸安“四个首善之区”建设这个主题主线,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法律监督和执法办案为中心,持续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为咸安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以更严要求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起来,让检察干警原原本本学、系统学,真正做到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头脑、融入灵魂、融入血脉,引导检察干警全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特征和本质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二是以更高站位护航大局发展。紧扣建设“中国桂花城、华中康养区”、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持续开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探索落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订单式”“一站式”法律服务,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努力服务保障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严格落实好长江“十年禁渔”等政策。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参与各类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为党委政府当好“法治参谋”,助力乡村振兴。

三是以更实举措彰显为民情怀。全力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黄赌毒、食药环、盗骗抢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违法犯罪,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咸安建设。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依托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家门口的检察院”等载体,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打造诉源治理集成模式。深入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治理重复信访成果。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保护公共利益。认真开展司法救助,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多措并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撑起弱势群体“保护伞”。

四是以更大力度强化法律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等检察工作新理念,聚焦“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自觉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监督,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要求,着力破解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问题与短板,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优化降低“案-件比”,坚定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高精准打击犯罪能力。加大虚假诉讼、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监督力度,突出精准和实效,全面提升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效果。持续推进公益诉讼品牌打造工程,稳步有序拓展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办理一批有正向价值引领、人民群众关注的精品案件。

五是以更高标准夯实发展根基。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以更优的检察履职厚植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党建工作质量,常态化开展“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活动,推进党建与队伍建设、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狠抓纪律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勇于刀刃向内,坚决整治顽瘴痼疾,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自身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着力打造忠诚纯洁可靠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新时代新征程上,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将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在区委和上级加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全区高质量发展大局贡献检察力量。

 

 

 

相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民事检察,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行政检察,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公益诉讼检察,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检察院可以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还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3】案-件比: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了“案-件比”这个概念。它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子,与这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计算出来的这个比例的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越低,说明这个案子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能够在有效的时间之内提高司法效率,让当事人及时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4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5】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6】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为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相继出台的若干规定。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7】检察听证:本文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8】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2020年6月19日,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了《湖北省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旨在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醒教育,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充分体现严管厚爱。主要处理方式包括:提醒谈话或者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约谈;纠正或责令停止错误行为;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

9】企业“四类人员”:指市场主体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