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
3、不服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申诉;
4、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5、反映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
6、依法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控告、申诉事项。
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范围:
1、对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并已经过法院再审程序的;
2、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不服,并已经过法院再审程序的;
3、认为法院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经向法院提出复议、复核后仍不服的;
4、认为法院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明显违法行为的。
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申请人权利义务须知:
1、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且在人民检察院通知的期限内仍未补齐的,视为撤销监督申请。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并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3、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4、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并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原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
5、人民检察院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通知书》方式告知当事人。
6、案件受理后,经办案部门审查终结,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并不必然导致原案件的改判。
7、下列情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不再受理:
(1)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