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市《香城都市报》民生事栏目刊登了这样一则特殊的“道歉声明”。这是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完毕的“成果”。该案经咸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生效判决,对被告人陆某、钱某、何某处以“刑罚+经济赔偿+公开道歉”的“复合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21年12月3日晚,陆某邀约钱某、何某回乡下老家吃饭,出发前陆某提到回乡路边的树林里有很多鸟,可以捕猎回家给老人、小孩补补身体,三人便带上弹弓、钢珠、头灯、热成像夜视仪等工具前往咸安区某乡镇进行捕猎。当晚三人共猎捕湖北省重点保护动物灰胸竹鸡11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山斑鸠1只,在回家的路上被民警查获。三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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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陈光明经审查发现本案不仅仅是一起涉嫌非法狩猎罪的刑事案件,还可能涉及到民事公益诉讼。而且岁末年初期间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类案件屡禁不止,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欠缺,认为自己不过是打了一些鸟、捕了一些鱼,不会也不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如何就该类案件的办理制定较为统一的办案标准?如何准确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如何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法治意识?
2022年1月26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余经山组织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会上各检察官就自己承办的类案处理提出了详细意见,各办案组一致认为对于一些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反之则要依法从严处理,并做好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
检察官联席会议
会后承办检察官向该院公益诉讼部门移送线索,并同该部门一起就被告人非法狩猎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后果向三名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生态环境的保护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我们常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就是这个道理”在检察官的普法教育下,陆某等三人终于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赔偿生态资源经济损失,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向身边亲朋告诫,切莫因一时贪嘴,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2022年3月,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上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满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反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因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该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一并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作案工具,责令三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资源经济损失11300元并通过本市地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示:人与动物都是大自然的一部分,敬畏自然、尊重自然,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侵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其实家禽家畜和野味的营养价值相差无几,反而野生动物可能会携带病菌、毒素与寄生虫,有较高的食用风险,建议大家“合法”饮食、健康饮食,否则生活不仅有野味,还会有“判头”。(通讯员:叶圆 施瑶 编辑:许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