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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某贸易公司老板骗税48万获刑三年六个月

【字号:    】        时间:2020-12-04      

本网讯(通讯员:朱晚荣、黄倩)国家出台“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是为鼓励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可偏偏出口退税成了某些不法分子眼中的“唐僧肉”,为了巨大利益铤而走险,通过骗取出口退税进行非法获利。近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杨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杨某并未就此改过,为了巨大的利益,竟然打起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心思。2015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在本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某贸易有限公司,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25日至11月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以该公司名义办理出口贸易,但是并没有真正的货物出口,而是用其堂哥名下某服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再向税务部门报出口税,完成后提取2%的代理费用。短短5个月,该服饰公司开具给被告人杨某贸易公司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合计2831500.25元,税额481354.99元,价税合计3312855.24元,申请出口退税481354.99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咸宁市税务机关在例行核查中发现,杨某公司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为虚开和伪造,涉嫌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并将线索移交给公安部门。2018年12月23日,杨某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1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到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的证据。

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以假报出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到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近日,该案经审理,法院依法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