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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深夜在咸安盗窃电缆线后卖钱 收购老板也栽了

【字号:    】        时间:2021-09-13      

 
四男子深夜在咸安盗窃电缆线后卖钱 收购老板也栽了

 

本网讯(通讯员:刘慧、黄倩)发现有裸露于地面的电缆线,四男子深夜驾车盗窃,并售往某收购站,收购站老板也来者不拒照单全收。近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余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盗窃罪被判刑外,废品收购站老板余某高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犯罪获刑。

余某某、黄某某、汪某某均有盗窃前科,其中汪某某因犯盗窃罪2015年被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本应遵纪守法,可三人却不思悔改、一拍即合,盯上“不义之财”,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2018年12月14日凌晨,无业的林某某受好友余某某的邀约,伙同余某某、黄某某、汪某某共四人驾驶事先准备好的正三轮摩托车到咸宁开发区寻找盗窃目标。见某公司搭建中的厂房无人看管,便伺机窥探,发现裸露于地面的电缆线就用提前准备好的电缆剪实施盗窃,林某某负责剪电缆,余某某和黄某某搬运传递,王某某在外放哨接应。得手后,四人将电缆线放置三轮车上用油布盖着做掩护。随后将窃取的电缆线运至余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余某高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以人民币200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2019年2月28日凌晨,没钱用的余某某、黄某某、林某某三人携带撬棍驾驶三轮车窜至武汉市江夏区某燃气公司院墙外,林某某用撬棍将院墙撬开一洞口,进入该公司堆放电缆线的院子,确认无人看管之后,余某某在院墙外放哨并接应,林某甲进入院内用剪子将该公司电缆剪成若干节,黄某某将电缆线搬出院墙洞口,并装入三轮车运至余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售出金额人民币86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49380元。

2019年2月29日,该燃气公司发现仓库外场存放的电缆线被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接到报案后,通过技术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2019年3月至8月,四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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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余某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咸安区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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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高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赔偿武汉某燃气公司10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王某某、余某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20年5月13日,咸安区检察院依法对五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近期,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一年七个月至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余某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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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提醒:

电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盗窃电缆不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会危害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金属等物品,如果发现有人销赃要马上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