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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出借对公账户!这两人摊上大事了......

【字号:    】        时间:2021-09-27      

本网讯(通讯员:吴倩茹)“只要把对公账户给别人,就能轻松来钱!”面对这样简单的赚钱方法,这对男女不仅心动,而且行动了!结果,陷入了犯罪的深渊。近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谭某、卢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被依法判刑。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犯罪嫌疑人谭某通过卢某将自己的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二人从中获利。一月内,二人出售对公账户3次,共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在他人使用该对公账户期间,谭某、卢某商议通过挂失补卡的方式将他人资金占为己有,再分成。这天,卢某得知账户内有资金汇入,随即通知谭某去“挂钱”,谭某将该对公账户挂失补办后,独自于当天和次日多次从账户内取走他人资金合计4万元。

在同一时间,咸宁人吴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30万余元,遂报警。公安机关查到部分资金转入谭某对公账户,且查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通过该对公账户往来的不明资金流水高达中7位数。谭某、卢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咸安区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谭某、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卢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谭某、卢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二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近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00元,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1000元。二人违法所得也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

财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切勿因贪图小利随意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售卖或出借给他人。因贪图高回报、赚快钱,结果却是触犯刑法酿成大错,害人又害己。公民一旦发现有引诱买卖国家证件和对公账户等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一起为净化网络安全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