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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说不!咸安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了

【字号:    】        时间:2021-11-02      

本网讯(通讯员:吴倩茹)在大多数人的意识里,拖欠工资仅仅是民事行为,拖欠工人工资者顶多就是被定为老赖,坐不了飞机乘不了高铁,不还不能把他们怎么样。其实,故意不还钱,严重的会涉及到刑事犯罪。

近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苑项目泥工劳务分包合同。随后,陈某某雇请被害人胡某某、方某某等20名农民工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陈某某在限定期限内,定期列出农民工应支付的工资金额和银行卡号,经由其签字确认后交发包方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至2020年12月,该工程发包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陈某某方要求代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

2020年8月,陈某某雇请的工人多次找陈某某讨要工钱无果,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立案受理后,经调查核实,陈某某共拖欠20名农民工的工资报酬17万元。

2021年1月,在多方协调无效的情况下,该局向陈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陈某某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陈某某仍拒不支付,该局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多次通知被告人陈某某接受调查,陈某某以在湖南无法返乡为由,未接受调查。


2021年2月,公安民警在陈某某家将其抓获。

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办案人员的释法说理教育下,被告人陈某某及其亲属积极筹措资金19万余元,将22名农民工拖欠工资全部还清。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近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普通拒不偿还债务行为的区别:

1.欠薪必须有恶意     

恶意有二种表现: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2.数额必须达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有数额较大的要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小的,不宜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3.政府必须责令    

一、政府有关部门在实践中通常是人社部门;二、责令不一定要亲自签收,在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时,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对于恶意欠薪,需要司法机关的打击,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加强执法力度,更需要广大劳动者提高自我维权意识,真正做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