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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色情赌博网络平台水军,这7人被判刑

【字号:    】        时间:2022-01-07      


本网讯(通讯员:吴倩茹)近日,由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金某、陈某、甘某、陈某某、贾某、吴某、余某等7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色情赌博平台组织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仍为其充当网络水军提供广告推广,获取非法利益,被法院依法判刑。

案情回顾:

2020年年末,陈某先后在私房、电竞酒店成立工作室,聘请陈某某、金某等人为团队管理人员,同时邀约甘某、贾某、吴某、余某等人为水军操盘手,约定工资200元一天,为涉黄涉赌网络直播平台充当网络水军。陈某某等人使用平台提供的水军号,分白班和夜24小时不间断在相对应直播平台从事网络水军活动。按照平台要求,陈某某等人登录水军号后,每隔2分钟就在平台发言一次,送主播礼物暖场,烘托气氛,制造平台人气火爆假象,怂恿、吸引、诱导游客充值金钱给主播送礼物、看色情表演;吸引、诱骗游客充值金钱参与赌博。在该工作室工作期间,七人非法获利均超过万元。


2021年5月2日,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犯罪团伙,于次日审查立案,陈某、甘某等人被抓获归案。

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金某、余某等7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近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陈某、金某、余某等7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