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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首宗涉依托咪酯案“落槌”

【字号:    】        时间:2024-01-02      


“这个电子烟和一般的不一样,来一根吗?”1214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雷某、石某非法销售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的行为,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人民币八千元。据悉,这是咸安区首宗涉依托咪酯案。


2023年7月18日,雷某通过某社交APP了解到本地有人在售卖含“依托咪酯”的烟弹,先后三次以200元一支的价格购买49支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并以300-400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2050元。

2023年8月4日,雷某伙同石某一起售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并约定石某出资,雷某负责联系卖家,两人先后以144元一支的价格共计购买98支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并以300-400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雷某非法获利4000元,石某非法获利4000元。

咸安区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当即组织办案组成员搜集并学习关于“依托咪酯”的管理法规以及其余地区的类似案例,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在案件批捕、起诉等阶段均立足职能强化打击涉“依托咪酯”犯罪。

在该案中,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明确指出,依托咪酯为化学药品,按处方药管理,涉案人员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且涉案产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经认定,实施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涉案人员相关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石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麻醉药品而购买并销售,其行为均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示:20239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其中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公告自2023101日起施行,此后非法贩卖、吸食依托咪酯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